宿迁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1711号 原告:**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市宿城区玲珑湾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市宿城区。 第三人:湖***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1101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信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湖***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良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海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案字〔2021〕第156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第三人签订安装施工合同,由原告承担海兴258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场区Ⅱ标段(1号地)施工项目,后经第三人同意,原告将该项目转包给自然人**,由**负责实际施工。该项目的工程款是第三人直接与**结算的,项目所需人员是**个人雇佣,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原、被告不认识,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向其支付过劳动报酬,不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良信公司的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宿城区,案涉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上述地点均不属本院辖区,故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雨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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