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474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通四路以东化工一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OA2WN6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洪泽湖东路19号华益大厦A座6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8597047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3590.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88元,由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