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3民初2709号 原告: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2栋20层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77L5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祖全,四川瑞***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驻所地:江苏省**市洪泽湖东路19号华益大厦A座6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8597047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安璠,***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途建筑公司)与被告**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信劳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仕途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祖全,被告良信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安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仕途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农民工工资2492268元及垫付期间的损失(垫付期间的损失以249226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华唐150MW生态高效渔光互补示范项目的总承包方。2020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华唐150MW生态高效渔光互补示范项目光伏场区施工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华唐施工合同》),原告将华唐150MW生态高效渔光互补示范项目光伏场区6#、9#、20#三个子阵合计10MW的施工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根据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10MW为一个合同单位,经原告同意,被告可以施工10MW、20MW或30MW。实际上,经原告同意,被告共计对7#、9#、18#、19#、20#、21#、22#、24#八个子阵合计约30MW进行劳务施工。根据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三种支付方式约定:“乙方完成三个合同的,乙方完成第一个合同的全部工程内容(10MW)并经甲方验收通过,支付本合同款的30%(人民币540000元);完成第二个合同的全部工程内容(10MW)并经甲方验收通过,支付本合同款的30%(人民币540000元);完成第三个合同的全部工程(10MW)并经甲方验收通过,乙方除必要消缺人员外,其他劳务人员需在24小时之内在甲方监督下结清工资撤离现场,且乙方开具所完成工程量价款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至所完工程量60%价款(人民币3240000元);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乙方开具所完成工程量价款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至所完工程量的70%(人民币3780000元);工程并网发电,并经甲方验收合格通过后,双方根据最终实际完成工程量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后,扣除乙方应该承担的费用后,甲方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人民币5130000元),剩余5%(人民币270000元)为质保金;工程并网发电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将5%质保金,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实际上,被告的施工进度尚未达到支付60%(人民币3240000.00元)工程价款的条件,但原告考虑到被告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实际情况,已经累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3311900元,实际付款进度远远早于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不存在欠付被告工程款的情形。但是,被告因存在借用资质、违法分包、超领及损坏物料、施工管理不到位、欠付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2021年10月28日,被告的农民工通过违法围堵原告项目部的方式向原告索要工资。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施工任务,被告表示不再履行剩余施工任务。2021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申请及告知书》及《***》,申请原告为其垫付农民工工资,明确告知原告撤场,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自愿承担合同约定的法律后果。原告无奈为被告垫付农民工工资2492268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合同第六条第2款乙方责任第(18)项约定,被告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进场前提交农民工个人信息。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如被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向原告承担本合同暂定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且需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设备租赁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因此,原告向被告追偿垫付2492268元农民工工资而产生的律师费理应由被告承担。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良信劳务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案涉诉事项属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与垫付农民工工资无关。根据双方签订的《光伏场区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承包的电力华唐150MW生态高效渔光互补示范项目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被告。由被告组织人员按照原告的要求提供劳务服务,并不需要被告有相应的资质,被告有权按照约定获取劳务费用。劳务费按固定综合含税单价0.18元/W计算(合同第七条第2项)。根据原告起诉状中的陈述,原告方确认“实际上,经原告同意,被告共计对7#、9#、18#、19#、20#、21#、22#、24#八个阵子合计约30MW进行劳务施工”。根据合同第八条第2项第三种支付方式核算,被告应获得总额为5400000元的劳务费用。又根据该条约定,原告应当在质保期终结前向被告付款至5130000元,但截止目前原告仅支付了3150000元(3149650元),还差1980000元+270000元(质保金)。根据以上事实被告强调以下几点意见。第一,被告是从事建筑劳务服务的公司,本身就是农民工的代表,所有的劳务费均属于农民工工资范畴,无论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原告只有按合同约定向我公司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没有权力或者责任为我方人员直接垫付或者支付工资。第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范的主体是一般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法规。按条例规定,我公司是一般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的一般清偿主体,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范畴,不产生垫付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追偿的问题。第三,我公司从来没有向原告方要求过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规定,工程总包单位为分包单位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程序,应当是按照分包单位上报的工人名单及工资表来发放,而我公司因属于劳务承包,不是条例所指的工程分包,不存在上报工人名单和工资表的事项。第四,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需要完成30MW工程的劳务作业,才能获得总额5400000元的劳务费,而原告一方面主张“被告实际没有完全按合同履行义务并提出终止合同”,一方面又向被告支付总额为5641918元的费用(先期已经支付3149650元,本次支付2492268元),这是完全不可能的。所以被告认为,原告本次起诉所指向的农民工工资实际是被告的现场工人为原告临时抢险和施工劳务合同以外的项目所产生的人工费,属于原告与具体工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与被告公司无关。 庭审中,仕途建筑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证据一、《华唐施工合同》1份。证明目的:1、2020年9月15日,仕途建筑公司与良信劳务公司签订《华唐施工合同》,仕途建筑公司将华唐150MW生态高效渔光互补示范项目光伏场区6#、9#、20#三个子阵合计10MW的施工工程劳务分包给良信劳务公司;2、根据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10MW为一个合同单位,经仕途建筑公司同意,良信劳务公司可以施工10MW、20MW或30MW,良信劳务公司实际上计对7#、9#、18#、19#、20#、21#、22#、24#八个子阵合计约30MW进行劳务施工;3、根据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三种支付方式约定:完成第三个合同的全部工程(10MW)并经甲方验收通过,乙方除必要消缺人员外,其他劳务人员需在24小时之内在甲方监督下结清工资撤离现场,且乙方开具所完成工程量价款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至所完工程量60%价款(人民币3240000.00元)。实际上,良信劳务公司的施工进度尚未达到支付60%(人民币3240000.00元)工程价款的条件,但考虑到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实际情况,仕途建筑公司已经累计***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3311900元,实际付款进度远远早于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 证据二、《申请及告知书》1份。证明:2021年10月28日,良信劳务公司的农民工通过违法围堵项目部的方式索要工资,仕途建筑公司要求良信劳务公司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施工任务。因良信劳务公司欠付农民工工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10月29日,该公司向仕途建筑公司出具《申请及告知书》,申请仕途建筑公司为其垫付农民工工资,明确告知仕途建筑公司撤场,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自愿承担合同约定的法律后果。 证据三、《**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华唐150MW光伏项目欠付农民工工资统计表》和《良信华唐150MW光伏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各2份。证明:2021年10月29日,良信劳务公司向仕途建筑公司出具《申请及告知书》的同时提供了该证据,要求仕途建筑公司根据良信建筑公司确认的欠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垫付农民工工资。 证据四、《支付凭证》银行打印件13页。证明仕途建筑公司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垫付了农民工工资2492268元。 证据五、《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及代理费支付转账回执各2份、执行裁定书及保全费发票复印件各一份、保单及保费的支付凭证电子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因良信劳务公司未能偿还仕途建筑公司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仕途建筑公司依法起诉,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根据《华唐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良信劳务公司支付。 证据六、《借款协议》1份。证明:2021年春节之前,良信劳务公司施工的工程进度未达到合同付款节点,但该公司未能清偿农民工工资,故2021年1月21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仕途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出借1000000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证据七、工程款支付的明细账2页、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及回单13页。证明:截至2021年9月17日,仕途建筑公司累计***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3311900元。结合《华唐施工合同》,进一步证明实际付款进度远远早于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 良信劳务公司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仕途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5日,仕途建筑公司与良信劳务公司签订《华唐施工合同》,约定仕途建筑公司为甲方,良信劳务公司为乙方。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名称:东营华唐150MW生态渔光互补示范项目光伏场区施工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6#、9#、20#***伏场区内除桩基础之外所有安装工程,含35kV集电线路,且35kV集电线路至外送图纸指定铁搭下。工程内容包含3个子阵、乙方参与桩基基础工程的验收,等等。二、双方责任。甲方责任: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等。乙方责任:乙方应遵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乙方进场前提交农民工个人信息,并由甲方现场监督乙方按量发放农民工工资,等等。三、工程价款,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方式:固定综合含税单价,根据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进行据实结算。2、单价:固定综合含税单价0.18元/W(其中税率为9%,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工程量:三个光***,共10MW。4、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1800000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格为1651376.15元,增值税为148623.85元。八、付款及结算方式。1、工程量的确认:每天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确认,对于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业主、项目管理及甲方验收不合格、超出涉及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的工程量,不予计量。2、工程价款的支付:第一种、第二种支付方式略。第三种支付方式:乙方完成三个合同的,乙方完成第一个合同的全部工程内容(10MW)并经甲方验收通过,支付本合同款的30%(人民币540000.00元);完成第二个合同的全部工程内容(10MW)并经甲方验收通过,支付本合同款的30%(人民币540000元);完成第三个合同的全部工程(10MW)并经甲方验收通过,乙方除必要消缺人员外,其他劳务人员需在24小时之内在甲方监督下结清工资撤离现场,且乙方开具所完成工程量价款全额的增值说专用发票之后,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至所完工程量60%价款(3240000元);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乙方开具所完成工程量价款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向乙方累计支付至所完工程量的70%(人民币3780000元);工程并网发电,并经甲方验收合格通过后,双方根据最终实际完成工程量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后,扣除乙方应该承担的费用后,甲方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人民币5130000.00元),剩余5%(人民币270000.00元)为质保金;工程并网发电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甲方将5%质保金,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九、双方代表及项目管理代表。甲方应委托一名代表,乙方应委托一名项目经理(代表)负责履行与本合同有关的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甲方代表为***,职务为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为***。十、违约责任,如乙方不满足工程的工期要求、或没有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完成任务、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未在质保期内履行质保义务的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暂定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且需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设备租赁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等等。 仕途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为:于2020年10月25日支付111900元,于2021年1月21日支付300000元,于2021年1月22日支付700000元,于2021年6月26日支付449650元,于2021年8月9日支付700000元,于2021年9月17日支付1000000元,以上合计3261550元。 2021年10月29日,良信劳务公司向仕途建筑公司出具《申请及告知书》一份,内容为:2020年9月15日,贵司与我司签署《华唐施工合同》,贵司将华唐150MW生态高效渔光互补示范项目光伏场区内除桩基础之外所有安装工程的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我司。根据合同约定,我司实际施工了约30.64MW的部分劳务工作,但没有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因我司工人向我司索要农民工工资,致使我司无法继续完成剩余未完成的施工任务。为此,特向贵司申请及告知如下:一、申请贵司为我司垫付农民工工资(具体金额以贵司根据我司提供的《**市良信劳务公司华唐150MW光伏项目欠付农民工工资统计表》和《良信华唐150MW光伏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发放的农民工工资金额为准),贵司为我司垫付农民工工资后,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及《华唐施工合同》的约定,贵司有权向我司追偿或在我司剩余工程款中扣除。二、我司向贵司告知,贵司为我司垫付农民工工资后,我司撤场,合同未履行部分我司不再履行。我司愿意承担《华唐施工合同》约定的法律后果。 同日,良信劳务公司出具《**市良信劳务公司华唐150MW光伏项目欠付农民工工资统计表》和《良信华唐150MW光伏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各两份,仕途建筑公司根据上述统计表支付了农民工工资。 另查明,仕途建筑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仕途建筑公司与良信劳务公司签订的《华唐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由良信劳务公司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庭审中仕途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良信劳务公司因农民工索要工资,申请仕途建筑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并向仕途建筑公司提交了《**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华唐150MW光伏项目欠付农民工工资统计表》和《良信华唐150MW光伏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仕途建筑公司按上述统计表向农民工发放了工资。仕途建筑公司为良信劳务公司垫付工资的行为保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其垫付工资后,再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劳务公司追偿该部分款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良信劳务公司虽对垫付行为不予认可,并申请对《申请及告知书》、《**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华唐150MW光伏项目欠付农民工工资统计表》和《良信华唐150MW光伏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中的公司签章进行鉴定,但在上述材料有良信劳务公司确定的项目经理签字的情况下,其仅对公司印章申请鉴定不具有必要性,本院不予准许。另外,关于良信劳务公司提出的仕途建筑公司未全部向其支付劳务费的主张,《华唐施工合同》约定款项支付方式系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的,庭审中仕途建筑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已支付工程款3261550元,良信劳务公司若主张仕途建筑公司尚欠工程款,应举证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程进度及审计或结算情况,在良信劳务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仕途建筑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良信劳务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垫付款的具体数额问题,良信劳务公司提交的《**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华唐150MW光伏项目欠付农民工工资统计表》、《良信华唐150MW光伏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与银行交易明细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仕途建筑公司按良信劳务公司提交的统计表发放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农民工工资总额为2492268元,故仕途建筑公司诉求良信劳务公司支付垫付款249226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的问题,庭审中,仕途建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垫付利息,故其诉求良信劳务公司自2021年10月29日支付利息损失于法无据,对其主张的起诉之前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本案系因《华唐施工合同》衍生的垫付款纠纷,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垫付行为约定违约责任。仕途建筑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主要基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的义务,而非《华唐施工合同》。《华唐施工合同》仅约束该合同明确约定的施工、付款等行为,对本案涉案的垫付行为并无直接的约束力,故仕途建筑公司依据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良信劳务公司支付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诉讼保险费并非诉讼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费用,故仕途建筑公司诉求良信劳务公司支付该费用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良信劳务公司应向仕途建筑公司支付垫付款2492268元及自起诉之日(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算的利息损失。仕途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49226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249226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仕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38元,减半收取计133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轶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