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宿迁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48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文化创业产业集聚区***21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宿迁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190号(兴邦集团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丁猛,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加文,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再审申请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下称泓建集团北京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良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8民终2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泓建集团北京分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从未承接和委托*加文承接过所谓的“兴隆县汇丰住宅小区项目”,该项目由谁承包或施工问题,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二被申请人所签合同应属无效;*加文是否收取良信公司的工程押金与申请人无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依据民诉法第200条第1、2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2013年4月17日北京丰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泓建集团北京分公司就汇丰住宅小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013年5月2日和14日泓建集团北京分公司分别与*加文签订的《项目经营协议书》和《工程承包责任书》,显示该两份文书是泓建集团北京分公司为确保***正常施工汇丰住宅小区项目,组建兴隆项目部办理提供属于泓建集团北京分公司责任的所需项目手续而签署。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泓建集团北京分公司承建了汇丰住宅小区项目,***在该项目工程中履行的是公司的职务行为,其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泓建集团北京分公司承担。泓建集团北京分公司主张良信公司与*加文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押金与其无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判令泓建集团北京分公司与*加文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并未加重泓建集团北京分公司的责任负担,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泓建集团北京分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习静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