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2民初7514号
原告: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2-98号2楼。
法定代表人:王宇庆,总经理。
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滨海县八巨镇财源路12号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祁杰,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市龙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微山路聚福园19号。
法定代表人:郑淑敏,董事长。
原告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龙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华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冯文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朱金富
速录员  郑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