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6087号
原告:骆弟强,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高,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85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职务不详。
被告: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江海西路10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699966XN。
法定代表人:甄长富,职务不详。
原告骆弟强与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骆弟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弟强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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