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637号
申请人: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699966X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江海西路1089号。
法定代表人:陈民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
申请人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一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雪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