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1014号之一
申请人:肇东市鑫泉钻井队。住所地肇东市昌五镇三街村三委十七组。
法定代表人于立军,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江海西路1089号。
法定代表人甄长富,该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肇东市鑫泉钻井队与被执行人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00XXXXXXXXXXXXXXXX_1账户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00XXXXXXXXXXXXXXXX_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7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红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