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5205号之一
原告: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699966X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江海西路1089号。
法定代表人:甄长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4584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新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3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6913元(此款已由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逢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包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