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肇东市鑫泉钻某某、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151号
申请保全人:肇东市鑫泉钻**,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于立军,总经理。
被保全人: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甄长富,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肇东市鑫泉钻**与被保全人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鲁1502民初8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无锡安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