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龙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龙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启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1072号
原告无锡市龙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屺亭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132924-1。
法定代表人高福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国良,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789号B幢三楼。
被告江苏启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小营子265号-15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龙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启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华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龙华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华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华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勤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