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龙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12085无锡市龙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12085号 原告:无锡市龙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屺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一:无锡市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789号B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无锡市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永安路22、24号。 负责人:***。 被告三:江苏启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小营子265号-15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江苏启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永安路22号、24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受江苏启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启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德永衡(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龙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诉被告无锡市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谐和公司)、无锡市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谐和分公司)、江苏启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成公司)、江苏启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启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华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华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华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华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