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刘世春与徐州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81民初117号
原告:刘世春,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
被告:徐州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黄山垅村。
法定代表人:李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世春与被告徐州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原告刘世春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世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世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世春负担。
审判员  张彤彤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