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财保41号
申请人连云港润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24YDCQ44。
法定代表人吴静静,总经理。
被申请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黄山垅村东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767299455。
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
申请人连云港润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账号:5066××××3787账户内存款26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01402390143710121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润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账号:5066××××3787账户内存款26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润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继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洪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