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润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静静。
被执行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黄山垅村东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
被执行人李涛,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黄山垅村东126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润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703民初2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润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如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