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硕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店西村**。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亮,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汪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金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徐州市硕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贾艳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一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