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198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硕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西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铭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2218号东方丽景大厦b座16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被执行人:庄利,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硕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铭辉劳务有限公司、庄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2021)鲁1521民初1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儒思工程技术(山东)有限公司在收取被告庄利管理费的范围之内向原告徐州市硕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于2021年6月23日前付清。二、被告庄利欠原告徐州市硕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2224.44元,扣除被告儒思工程技术(山东)有限公司支付的30000元,余款由被告山东铭辉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庄利于2021年8月20日前支付7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剩余工程款42224.44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被告有一次不按期足额偿还,原告有权就所有的欠款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山东铭辉劳有限公司和庄利承担违约金50000元。三、上述款项汇入原告徐州市硕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名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张集支行,账号:6228********。四、无其他异议。被告儒思工程技术(山东)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铭辉劳务有限公司、庄利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硕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铭辉劳务有限公司、庄利下达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8月26日、9月26日、10月13日、11月27日、12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于2021年11月29日向济南市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11月2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庄利名下房产。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2021年9月8日传唤被执行人山东铭辉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庄利到庭接受询问调查,被执行人未到庭。2021年12月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鲁1521民初1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712224.4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5361元、申请执行费9576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同中
审判员 郝红军
审判员 刘玉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贾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