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港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95604160R,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4133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顾正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港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港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82执545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林
审 判 员 周长青
审 判 员 孙寿如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智通强
书 记 员 李一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