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盐城市大丰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773号
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喜,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4133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镇竹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顾正存,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88238U,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595号1栋31层3104室。
法定代表人:黄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46266981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川东居委会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判决生效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万元的财产。保全期间不得有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在保全上述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