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773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喜,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7105220413,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幸福西大街香堤雅郡35幢一单元1201室。
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4133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竹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顾正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88238U,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595号1栋31层3104室。
法定代表人:黄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宏达公司法务,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46266981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川东居委会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801464133,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简车巷29号8栋2单元7号。
法定代表人:李雄,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单永祥,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单永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8元,减半收取536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雪梅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