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7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6810143797,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海西村三组7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喜,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4133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镇竹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顾正存,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88238U,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595号1栋31层3104室。
法定代表人:黄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46266981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川东居委会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某诉蔡某、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单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苏0982民初17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财产。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某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某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雪梅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