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2836号
原告:**,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丰,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江苏春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4133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镇竹园路**。
法定代表人:顾正存,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大丰丰博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N1KQC38,,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静脉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龙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大丰丰博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1元,减半收取27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吴 诚
人民陪审员 马月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黄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