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82民初2990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友良,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41337,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竹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顾正存,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刘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丁*
书记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