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亭湖区先锋街道瑞莱斯时尚餐厅、盐城市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6655号之一
原告:亭湖区先锋街道瑞莱斯时尚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02MA22TR696Q,住所地盐城市先锋国际广场商业中心先锋街1-1C、1-1B商铺(2)。
经营者:吉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醒、郝一菊(实习),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666357735F,住所地盐城市区范公中路99号金座广场10幢2-7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艳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亭湖区先锋街道瑞莱斯时尚餐厅与被告盐城市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亭湖区先锋街道瑞莱斯时尚餐厅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亭湖区先锋街道瑞莱斯时尚餐厅撤回对被告盐城市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1244元,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314元,由原告亭湖区先锋街道瑞莱斯时尚餐厅负担。
审判员  何海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浦诗影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