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12民初62号之二
原告:扬州市鸿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新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市鸿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扬州市鸿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鸿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鸿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扬州市鸿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长颜婷
人民陪审员石琴
人民陪审员王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