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升冠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市升冠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扬州市升冠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梅井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6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邮送民初字第018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宋本高,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升冠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区。
被告梅井九。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升冠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梅井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高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陆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