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城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城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3524号
原告:***,男,1955年7月3日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城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乘航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市城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