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兴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讷河市利鑫建筑设备租赁站、张家港市兴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民初32号
原告:讷河市利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讷河市卫东街3组(老造纸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81MA19Y1GL9A。
经营者:王金山,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既才,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兴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国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90875951Y。
法定代表人:陈仁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福贤,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卓平宏,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讷河市利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张家港市兴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福贤、卓平宏、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讷河市利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48.73元,由原告讷河市利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于晓庆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王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