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花旗建设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47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花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2号3幢2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3幢第3层218室、2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花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6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花旗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花旗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花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