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2民初645号
申请人:***,男,194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申请人:镇江市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55号1幢204室。
本院在审理***与镇江市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镇江市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7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蔡正英以其名下车牌号为苏L××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蔡正英名下车牌号为苏L××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正宇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