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民初459号
原告:菏泽广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韩集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312939690X。
法定代表人:丁胜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铱,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源,营口市鲅鱼圈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园林大道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71030L。
法定代表人:项士平。
原告菏泽广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2年3月1日,原告菏泽广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广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
审判员 丁玉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