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鞍山安和工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03民初3230号 原告: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园林大 道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鞍山市 立山区。 被告:鞍山安和工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 区兴盛路248号2282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安和工业配 套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自愿,于2023年8月1日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