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03民初3230号
原告: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园林大
道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鞍山市
立山区。
被告:鞍山安和工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
区兴盛路248号2282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安和工业配
套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自愿,于2023年8月1日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