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402民初219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天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星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宝丰县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天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天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天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天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运涛
审判员 王焕丽
审判员 张文革
书记员 牛熙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