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星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市星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2财保117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星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卫生院、平顶山市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平顶山市星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参与开发建设的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卫生院改扩建项目中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卫生院未向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卫生院在平顶山银行建新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0×××31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以上限额380万元。申请人平顶山市星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星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卫生院、平顶山市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平顶山市星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参与开发建设的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卫生院改扩建项目中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卫生院未向被申请人平顶山市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卫生院在平顶山银行建新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0×××31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 三、以上两项的保全限额为38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星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沈卫东
书记员  张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