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星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市新华区叶宝路朝辉建筑设备租赁站、平顶山市星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402执1787号
本院作出的(2020)豫0402民初3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星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利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星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利强的财产及收入954758.21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具体财产、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生
书记员  张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