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鞍山荣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303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10栋1-2层S1号。
法定代表人:莫凯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鞍山荣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3号2-1-201-626。
申请人鞍山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荣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辽0303民初4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20年2月26日,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020年2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有工资可供执行。
2020年2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
2020年2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可供执行。
2020年2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商业保险及人寿保险相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商业保险、无人寿保险。
2020年2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向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
2020年5月,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4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额:3020400元及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
上诉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不具备偿还能力。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303民初49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继南
审判员  孙德亮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