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郏县李口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425民初2634号
原告: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191545X8。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园北街湛河宾馆一楼103、104、105。
法定代表人:张永伟,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伟,平顶山市郏县泽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郏县李口镇中心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254170052024。住所地:河南省郏县李口乡。
负责人:刘万军,任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果,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与被告郏县李口镇中心学校(以下简称:李口镇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当庭将郏县李口乡初级中学变更为郏县李口镇中心学校。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伟,李口镇中学的法定代表人刘万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口镇中学支付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工程款70,000元及利息25,200元;2、李口镇中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李口镇中学因学校需要场地平整,路面硬化及沥青路面、建设旗杆等工程,2014年8月10日,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与李口镇中学签订了两份工程施工合同,地面硬化工程款为22,000元,沥青路面、旗杆工程款为48,000元,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施工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交给李口镇中学使用后,李口镇中学于2015年12月26日向政府申请资金支付,后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多次找李口镇中学追要下欠的工程款70,000元,李口镇中学总是以现在没有钱为由至今不支付工程款,为保护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的以上诉讼请求。
李口镇中学辩称,1、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所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口镇中学为教育局下设的公办学校,所有工程施工均按国家要求造施工计划,并报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审批,待审批备案资金到位后方可施工。经核实,李口镇中学没有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所述的两项工程项目;2、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70,000元及利息25,2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而且按照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诉状上所说是2014年的工程,至今已超过了五年多,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综上,应依法驳回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与李口镇中学于2014年7月30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证据拟证明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为李口镇中学进行了路面硬化,双方认定的价格为22,000元。该证据还证明发包方为李口镇中学,当时校长为赵旭耀,双方均盖有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的事实;
证据2、2014年7月30日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与李口镇中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证据拟证明施工的内容为李口镇中学学校的沥青路面及旗杆工程,双方盖有公章并有法人的签字,工程款为48,000元的事实;
证据3、建筑工程预算书一份,该证据拟证明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承接该工程后经过预算员预算,沥青路面及旗杆工程核实为51,640.63元,但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签的合同是48,000元;
证据4、是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与李口镇中学施工现场签证单,拟证明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与李口镇中学对所施工的工程予以核实认可的事实,并交付李口镇中学使用;
证据5、李口镇中学关于维修校园内路面的请示,该证据拟证明李口镇中学向县纪委廉政办申请对该学校路面进行维修的事实,需要资金48000,并且经教育局批准同意按程序办理的请示报告;
证据6、李口镇中学于2015年5月8日关于路面维修选择施工单位的报告,该证据拟证明李口镇中学向郏县财政局申请对路面进行维修并与多个施工单位进行协商,最后选定由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为其施工的事实;
证据7、郏县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一份,该证据拟证明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与李口镇中学向政府申请资金,但政府没有批准,为此该工程款应由李口镇中学单位予以支付;
证据8、证人叶某的出庭证言拟证明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承包李口镇中学的工程是学校运动场,徐要那时候是校长,徐校长要求我们干别的活,铺跑道和沥青是同一天干的,22,000元的工程是运动场的工程,北面有个亭子,照着亭子东西两方,做的路面硬化的工程。48000元的工程是运动场出来和校门口往里到二门口的西边,这是沥青路面的工程,但这钱一直没有到手,后来我们去跟徐要要过,徐要后来调走了,后来又调来个雷校长,雷校长一直说没钱再等等,还跟教育局会计森锋那问过,也是说没钱,也去危改办问过,也是说没有钱。
李口镇中学对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证据1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已经包含在证据2中的建设工程内容中,合同上面签订的时间与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诉状上所说的签订时间不一致,关于印章和签字的真实性需要回去单位核实,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该48,000元的工程款已经支付过了;
对证据3是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单方面的预算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也证明了现场是证据2的项目,但与证据1的项目没有关系;
对证据5无异议,但48,000元的工程款已经支付过了;
对证据6没有加盖公章,没有签字,不具有证明效力;
对证据7是李口镇中学的采购申请,仅仅是一个22,000元的申请,不能证明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实际施工了22,000元的工程;
对证据8证人证言有异议,刚开始证人说他是干活的,后来又说是要钱的,这是前后矛盾,证人说两个工程是分开的,其实是两个工程连着的,证人说的不符合常理。
李口镇中学向本庭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发票一张,拟证明李口镇中学已经支付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沥青路面及砖砌旗杆工程款48,000元的事实;
证据2、合同一份,证据3照片一张,以上两份证据拟证明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所诉的工程是2015年5月8日签订的,并于2016年1月份已经支付完工程款,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所称的22,000元工程项目包含在此48,000元的项目中,两项工程从位置上看也是在一块的,因此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所称的不符合常理;
证据4证人王书文出庭证言,拟证明王书文是李口镇中学负责财务和后勤的职工。涉案沥青路面及砖砌旗杆工程款
的钱已经给叶应召了,48,000元的工程款给了叶应召40,000元,该款是2015年农历年底给的,具体地点记不清了,是施工方从局里跑的专项资金40,000元,他把票据手续完善后说急着用钱,学校后勤比较忙,叶应召说他开车带着王书文去办的钱,叶应召和王书文都是平顶山的,叶应召开的车接的王书文我们一起到郏县教育局的结算中心办的结报手续,有发票、合同和财政局提供的一份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政府采购的那一联在王书文那,这个资金是施工方自己在局里跑的,至于说这48,000元他4年都没有要也不可能,这于情于理也不符,至于没有收据是因为当时给叶应召的是现金,就像平时买东西一样,给完发票付完钱把东西拿走一样。
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对李口镇中学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
对证据1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给李口镇中学开具了发票,但李口镇中学没有给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工程款,李口镇中学说给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钱应该提供转账记录,或者收款收据;
对证据2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李口镇中学提供的合同与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提供的合同时间不一致,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只在那施工了一次,2015年并未在那施工,至于李口镇中学提供的该份合同是如何产生的,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不清楚,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是2014年同时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2014年在那施工了;
对证据3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根据刚才证人叶某对照片上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施工的具体位置进行了详细说明,证人叶某是两份合同的具体施工工人,刚好证实了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给李口镇中学具体施工的两个施工地点,旗杆以及校园亭子东西路面的硬化和改造,施工款分别是22,000元和48,000元,从李口镇中学进门到二门之间沥青铺设的费用,证明了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施工的是两份合同两个地点,为此,李口镇中学认为是一个施工地点,48,000元施工款包含在22,000元的工程中是不对的,如果48,000元工程款包括了22,000元施工款那么就不会再产生22,000元的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李口镇中学在办学期间学校名称进行了变更,变更前为郏县李口乡初级中学,变更后的名称为郏县李口镇中心学校。2014年,李口镇中学因学校需要场地平整,路面硬化及沥青路面、建设旗杆等建设,后经协商于2014年7月30日,李口镇中学与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签订了两份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地面硬化工程款为22,000元。沥青路面、旗杆工程款为48,000元,承包方式均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8月10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工程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开始施工,该工程完工交给李口镇中学使用后,李口镇中学于2015年12月26日向政府申请资金支付,2016年1月份,李口镇中学向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元,下余30,000元工程款经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负责工程施工的叶某多次向李口镇中学的时任负责人徐校长和雷校长讨要,李口镇中学负责人均称没钱让等等。2019年8月20日,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李口镇中学支付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工程款70,000元及利息25,200元;2、李口镇中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①诉讼中,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2即2014年7月30日与李口镇中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李口镇中学提供的证据2内容相同,只是落款时间不一直。庭审中,双方认可以李口镇中学所持的合同日期是手写笔误,以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的施工合同为准;②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与李口镇中学在工程承包协议中没有对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进行约定。诉讼中,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称其主张的利息为本次起诉前的利息即2019年8月20日前;③诉讼中,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与李口镇中学均认可已支付给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工程款40,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所争执的焦点为:一、李口镇中学是否应当支付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工程款70,000元及利息25,200元;二、李口镇中学的起诉是否超诉讼时效。对以上问题作以下分析:第一关于李口镇中学是否应当支付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工程款70,000元及利息25,200元的问题。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与李口镇中学签订两份施工合同,李口镇中学将其校园内的场地平整,路面硬化及沥青路面、建设旗杆等工程交于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施工。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与李口镇中学于2014年7月30日所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两份合同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给李口中镇中学施工的场地平整,路面硬化及沥青路面、建设旗杆等工程按合同约定完工后,李口镇中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工程款。诉讼中,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与李口镇中学均认可李口镇中学已支付40,000元工程款,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李口镇中学支付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40,000元工程款后,下余30,000元工程款李口镇中学未按约定支付的行为属违约,现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要求李口镇中学支付下余30,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多诉部分因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不予支持。对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要求李口镇中学支付起诉前逾期工程款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利率计息”。因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与李口镇中学双方在工程承包协议中没有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利率计息。第二关于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起诉是否超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多次向李口镇中学要款时,李口镇中学时任负责人说没钱再等等。因李口镇中学没有拒绝支付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下余工程款,故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在起诉前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综上,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时间应为其起诉日即2019年8月20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平顶山市甲润建筑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对李口镇中学称2014年7月30日签订的22000工程在48,000元工程中包含。因李口镇中学对其以上的抗辩理由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其以上的抗辩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郏县李口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30日起算至起诉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元,原告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6元,被告郏县李口镇中心学校负担9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卫真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俊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