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民终2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轻工路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园北街湛河宾馆103、104、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国,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1)豫0403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一审判决依据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决算书认定工程价款不当,应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1)豫0403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宋红彦
审判员郭滨
审判员彭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贾亚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