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03民初4022号
原告: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园北街湛河宾馆一楼103、104、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191545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轻工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0657128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淼驰,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润石化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热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豫0403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后东南热能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豫04民终236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1)豫0403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甲润石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南热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淼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润石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75821.47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5月6日起按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6年开始承建被告位于高新区××路××道××村路段零星工程(详见施工现场签证单及被告出具的工程决算书),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均由原告垫付,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2016上半年至2016年底完工的工程,经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决算书,工程造价为250440.19元。2017年上半年至2017年底完工的两项工程,其中一项经催要被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决算书,工程造价为646381.28元。2017年底完工的另一项工程经被告决算后,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金额79000元。以上三笔工程款共计975821.47元,原告经常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东南热能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79000元工程款没有异议,该款项暂未支付,对鉴定意见确定的价款,请合议庭关注被告的合理异议基础上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结合庭审调查及法庭辩论情况确认事实如下:
2016-2017年,甲润石化公司曾承接东南热能公司位于平顶山市高新区××路××道××村段的热力管网维修工程,并形成施工现场签证单14份,现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并形成纠纷。
庭审中,东南热能公司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申请对甲润石化公司施工的平顶山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零星维修工程(以施工现场签证单为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2年2月24日,中和中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热力管道土方开挖及恢复1-9号签证单(2017.7-2017.9)469603.85元;2.土建维修5**证单(2016.9)此部分申请人提出质疑为已经与被申请人书面商定认可为“20.8万元、含税”不进行鉴定,而我方依据委托单位提供资料所对此部分造价鉴定为357614.62元。以上工程价款金额共计827218.47元。
鉴定意见出具后,东南热能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意见,鉴定机构于2022年4月19日出具补正报告,东南热能公司另补充提交鉴定材料,本院组织双方质证后移交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于2022年5月31日出具补正报告2,双方仍存在较大争议,本院再次将双方争议问题移交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于2022年6月28日出具补正报告3,形成鉴定意见为:1.平顶山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零星维修工程(2016.9)5**证单无质疑项造价:288906.95元;2.平顶山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零星维修工程(2017.7-11)9**证单无质疑项造价:343024.61元;3.平顶山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零星维修工程(2017.7-11)9**证单保护性开挖争议项造价:26496.79元;4.平顶山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零星维修工程(2017.7-11)9**证单临时围挡一次及重复拆除安装争议项造价:184538.2元(重复拆除安装材料费全计);5.平顶山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零星维修工程(2017.7-11)9**证单临时围挡一次及重复拆除安装争议项造价:147764.35元(重复拆除安装材料费仅计一次)。
针对补正报告3,双方的争议为:1.保护性开挖问题。甲润石化公司认为其施工的维修工程,开挖土方时需要保护好管网,还要注意地下光缆电缆的保护,施工难度大,有些还需要人工开挖,土方开挖单价高;东南热能公司认为签证单中没有描述管道开挖需要人工配合,仅有“管沟开挖因下部有电缆需局部人工配合”的描述,施工单位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哪些技术性措施进行保护性开挖,故不应增加计算人工配合费用。2.围挡费用计算问题。甲润石化公司认为该部分费用不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应当全部计算重复拆除安装的人工及材料费;东南热能公司认为围挡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应当单独计取,即使计取也应当仅计取一次材料费,且围挡费用占比过高,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市场调研确定合适的材料价格。
另查明,双方均认可另有79000元工程款,东南热能公司尚未支付给甲润石化公司。被告企业的原名称为平顶山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变更为了现名称。
本院认为,甲润石化公司与东南热能公司签字**的施工现场签证单,系双方对实际施工工程量的确认,在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现场签证单记载的内容确定实际施工范围及工程价款。
关于工程价款,鉴定机构已出具鉴定意见,针对双方的争议问题,本院认为:1.土建维修5**证单(2016.9)是否已书面商定为“20.8万元、含税”。本案司法鉴定程序由东南热能公司提出,其对全部签证单申请鉴定,系因双方对工程决算价款存在争议,进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确定,故应认定双方此前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该部分工程价款应以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准,即该部分工程价款应为288906.95元。2.临时围挡费用计取问题。签证单载明的工程名称为“平顶山市三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零星维修工程”,甲润石化公司施工范围也系土方开挖及恢复、***修、土建维修等零散工程,而非管道安装铺设的整体工程,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也表明该施工工程的应急性和突发性。临时围挡在排查检修的施工过程中需要重复拆除安装,在工程施工内容中占有相当比重,将该部分费用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不能体现施工实际情况,也显失公平,故鉴定机构将该部分费用单独计取,本院予以认可。但根据现场签证单注明的“临时围挡一次性搭拆”“临时围挡重复拆除安装”等描述内容,能够表明施工现场的围挡重复使用情况,故针对双方争议的材料费计取问题,本院认为应当仅计取一次材料费。关于东南热能公司提及的围挡材料问题,因鉴定机构已经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并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了数据核对,故鉴定机构据此套取的材料费相应定额子目,本院予以采纳。3.管道开挖计取人工配合费问题。根据东南热能公司补充提交的图纸,鉴定机构已经扣除管道体积的土方开挖及回填部分,但甲润石化公司认为其施工的维修工程,在挖土方时需要保护好管网,属于保护性开挖。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签证单,针对其中“管沟开挖因下部有电缆需局部人工配合,零星用工计30个工日”的描述,鉴定机构已经计取了相应的人工费用,但在开挖管道部分没有需要人工配合的描述,且在东南热能公司提出扣除管道体积的异议之前,甲润石化公司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甲润石化公司也未提供管道开挖需要人工配合的具体证据,应当认定鉴定机构已经充分考虑了人工配合的取费问题,故本院对该部分费用不再单独计取。综上,热力管道土方开挖及恢复1-9号签证单(2017.7-2017.9)的工程造价应为343024.61元+147764.35元=490788.96元。
综上,本院认为,通过本院委托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对双方争议问题也均有针对性的回复,向本院出具了鉴定意见及补正报告,本院也组织各方进行了多次质证,该工程鉴定意见确定的价款应予确认。结合双方均认可尚未支付的工程款79000元,工程总价款为288906.95元+490788.96元+79000元=858695.91元。甲润石化公司请求自其起诉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5月6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8695.91元及利息(利息以858695.9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58元,由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1元,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3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