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凯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2民初4028号
原告: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新华区公园北街湛河宾馆一楼103、104、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凯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示范区滍阳镇薛庄村东派出所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凯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顶山市甲润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