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22财保29号
申请保全人:朝阳市聚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深井镇小马厂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张希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献辉,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建平县德鑫外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陶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有,经理。
被保全人:王有,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建平县。
申请保全人朝阳市聚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建平县德鑫外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朝阳市聚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建平县德鑫外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楼1栋、生活服务楼1栋、平房2栋、门房1栋、厂房1栋(建筑面积5214.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4345.4平方米)、保温材料加工设备一套(包括搅拌机2台、封口机5台、珍珠岩机1台、螺旋机1台、空调机1台、锅炉1个、水泵1台)、变压器一台,保全价值120万元。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建平县德鑫外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楼1栋、生活服务楼1栋、平房2栋、门房1栋、厂房1栋(建筑面积5214.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4345.4平方米)、保温材料加工设备一套(包括搅拌机2台、封口机5台、珍珠岩机1台、螺旋机1台、空调机1台、锅炉1个、水泵1台)、变压器一台。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匿藏、出售、抵押,允许使用,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井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靳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