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322财保127号
申请保全人:朝阳市聚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建平深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保全人朝阳市聚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建平深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朝阳市聚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建平深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辽XX号丰田越野车一辆,查封被保全人建平深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选场铁矿石8万吨、一选场铁精粉1000吨、二选厂铁矿石5万吨、龙工50挖掘机2台,保全金额为830万元。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建平深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辽XX号丰田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被保全人建平深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选场铁矿石8万吨、一选场铁精粉1000吨、二选厂铁矿石5万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变卖,须保留必要的价款并通知本院。
三、查封被保全人建平深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工XX挖掘机2台,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井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