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22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聚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深井镇小马厂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张希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平县德鑫外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陶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朝阳市聚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平县德鑫外墙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辽132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8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金向东
执行员 温明鑫
执行员 杨志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