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聚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聚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平京都铁选厂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22财保16号 申请保全人:朝阳市聚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深井镇小马厂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建平京都铁选厂,住所地建平县深井镇深井村庄东台子。 法定代表人:***,厂长。 申请保全人朝阳市聚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建平京都铁选厂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朝阳市聚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保全人建平京都铁选厂所有的厂房3间、办公室4间、破碎生产线1套、高频筛1套、分级机1台、2145型球磨机1台、1830型球磨机1台、600*900型破碎机1台、50型铲车1辆。申请保全价值51.53万元。申请保全人朝阳市聚恒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建平京都铁选厂所有的厂房3间、办公室4间、破碎生产线1套、高频筛1套、分级机1台、2145型球磨机1台、1830型球磨机1台、600*900型破碎机1台、50型铲车1辆。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靳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