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西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民初6271号
原告:杭州***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102号杭州创意设计中心A幢1026号。
法定代表人:钟光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倪根强,均系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墨盘街道办事处王山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学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冲、刘叶笛,均系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保全费1220元,均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岳 静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人民陪审员 辛淑芹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