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民初6004号之二
原告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系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根强,系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墨盘街道办事处王山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学农。
原告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60元,减半收取67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磊磊
人民陪审员  李严军
人民陪审员  盛 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