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2民初9233号
原告:大连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新海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冲,系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连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