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泓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培革,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关业彤,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郑棉昆,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896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执行费1250元,被执行人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部分房产已经被轮候查封,有抵押,现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
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忠卫
执行员  于金水
执行员  刘延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田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