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民初6120号
原告:**环科(大连)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州区站前街道盛滨C区25号1单元2层6号。
法定代表人:路鹤飞。
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丘号42-85-1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革。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科(大连)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环科(大连)润滑油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爱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苟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