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执恢217号
申请人:***,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本院正在执行的(2013)旅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5)旅执字第61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74217元。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恢复执行,案号(2021)辽0212执恢217号,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2013)旅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旅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庆国
审判员 穆永昌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梦涵